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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2
发布时间:2023-06-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6、“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8、如何理解“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1)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设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

(4)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5)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

(6)有计划地宣传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7)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等。

(8)完善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9、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1、黑恶势力常见外在表现形式有哪些?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1)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2)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3)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4)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5)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6)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7)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8)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19)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0)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1)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2)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3)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4)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5)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6)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7)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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