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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犯罪经典案例探析
发布时间:2022-03-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案例1】中专生色迷心窍

年已19岁的沈某,原系某中专学校的学生。1997年4月,爱好美术的沈某到南京参加美术课程考试。两天后,沈某从南京返回学校。在火车站外,一个打扮得妖里妖气的时髦妇女,一扭一扭地拉着他问道:"你要住旅馆吗?"还没等沈某开口,她又讲起该旅馆怎么怎么豪华。看沈某慢慢停下脚步,又神秘兮兮地凑进沈某耳旁悄悄说道:"还有女的陪夜呢。"说不清是心中好奇,还是内心邪念的臌胀,沈某虽年纪不大,却装着"老成"的神态和该妇女讨价还价。最后,沈某将开价200元一晚"杀"到60元一晚。十几分钟后,沈某跟着她七拐八拐地走进一家灯光昏暗的小旅馆。拉客女把沈某交给了旅馆服台,并要沈某按刚才说好的价格付给旅馆住宿费。见沈某住宿手续办好,她便高兴地跑出了旅馆。

沈某走进旅馆安排好的304房间,见房内设施简单、破旧,根本没有拉客女刚才所描绘的彩电、卫生间、席梦思、沙发等,心头顿时涌出一股不满。但转念一想,反正今天住进这家旅馆主要为了住宿,条件差就将就一下吧。于是,沈某躺在床上喜滋滋地等着"小姐"来敲门。一个小时又一个小时过去了,直到时钟敲过了深夜12点,仍然没有丝毫音讯。沈某终于迷迷糊糊地进入梦乡,等一觉醒来已是翌日7点多了。

空等了一夜的沈某怀着一股说不出的感觉,只好到服务台上办理退房手续。此时,在旅馆当女服务员的一个打工妹到304室检查退房后的房间设施。沈某见此,自言自语地道:"噢,我还有一支支笔忘记在房间里。"说着跟在女服务员后面走进304室。进房后,沈某随手把房门关上,问女服务员:"这是怎么回事,不是说好有小姐陪夜的?"被问得莫名其妙地女服务员瞪了他一眼说:"你不要问我,谁同你说的你找谁。"说完便准备开门出去。此时,沈某由于嫖娼不成,正窝着一肚子的火无处发泄,他见服务员一人在房间,以为有机可乘,失去理智欲火攻心的沈某用足力气将女服务员摔倒在床上,手忙脚乱地要解她的衣裤。面对沈某的强暴,女服务员拼命挣扎,大声叫喊。不一会儿,闻声赶来的旅馆员工来到304房间,狼狈不堪的沈某当即被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1998年初,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2】研究生骗杀三陪女

这是坐落在某市黄河北大街陵西生活区内的一处平房。当人们在此路过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此屋的门已关闭半月有余,更没有想到屋里躺在床上的那具女尸上爬满苍蝇和蛆虫。当室内发出令人恶心的臭味,并有蛆虫从门缝里爬出来的时候,人们才将这个可疑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市公安局于洪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刑侦人员迅速赶到了现场.室内的床上,一具爬满蛆虫的尸体已高度腐烂。尸检证明:死者为20岁左右的女性,生前曾发生过性行为。从死者脖子上勒着电线和头部有明显塌陷认定死因为他杀。在居委会的帮助下,警方很快就找到了房间的主人。据房间主介绍,此房已租给了一个叫张某的打工妹。经辨认被害人正是张某。此人现年20岁,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来自农村,在一家洗头房当小姐。刑侦人员到张某所在的洗头房了解情况,然而一个三陪女接触的男人实在太多了,加之都带点神秘色彩,其他人很难知道来此找小姐的男人干什么的,更无法知道他们姓什么、叫什么。然而,刑侦人员并没有气馁,他们终于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据跟张某一同打工的一个女孩儿介绍,张曾多次声称她有一个在某大学读研究生?quot;铁子",该研究生不仅有才有貌,而且玩儿股票挣了不少钱。这名研究生还答应娶她为妻。

1998年7月2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某大学研究生朱某和他的弟弟带到公安局传讯,两人均交代了杀人的动机和经过,进而引出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

年近30岁的朱某是个很有远见的青年,在生活方式上颇有一番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作为一名男子汉,只要事业有成,婚姻问题自然会水到渠成。于是,他的精力用在事业上,终于成为了一名才华出众的研究生。然而,他同时也付出了许多,当他的同龄人在花前月下享受浪漫生活的时候,他却在那单调乏味的生活中苦读。他也曾为此动摇过,但每次思想斗争,他最终还是战胜了自己。

1997年10月的一天,朱某的一个朋友开了一个洗头房,让他去捧捧场。那天,朱意外看见了一个妙龄少女。经介绍得知此少女叫张某,来自建平县。年仅19岁。这位张小姐不仅颇有几分姿色,而且风度超群,举止言谈颇讨朱某喜欢。朱的朋友看出了朱某的心思,并让张某多陪陪朱某。交谈中,张得知朱是研究生后顿时表现出惊讶的神色,并直言不讳地说:"我一生中最崇拜的是有知识、有文化的男子汉,召集这样的人就在我眼前,这真是我一生中最大的荣幸。"

第二天晚上,朱又去找张。他感到跟一个"三陪女"玩玩不算什么,尤其不用负什么责任,可以进退自如。见到张某,两人先是天南海北地侃了一番。毕竟刚认识(朱某不是以客人身份来见张的),不能太放肆,呆是朱某终究经不住少女身上散发出的那特有的芳香的吸引和那双动情的会说话的眼睛的诱惑,道德和正人君子的防张顷刻间崩溃了.随着两人关系的进展,他们渐渐从秘密走向了公开,朱某经常领着张某出入社交场合。开始,人们曾对朱某身边那位相貌出众、气质不凡的女孩赞叹过,朱自然也曾得到不少羡慕的目光。后来,人们渐渐发现那个叫张某的女孩不像是有较好教养的人,更不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敬佩之感顿时云消雾散,取而代之的是藐视和嘲笑,搞得朱也挺难堪。然而,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朱某感到张某并非像他当初想象的那么可爱,她不仅知识贫乏而且俗不可耐,跟这样的人长期在一起太没劲了,他不想跟张某继续来往了。张某不同意分手,她说,你占有了我就应该对我负责任,不能玩完了就撒手不管。朱某担心激怒张某导致自己那段不光彩的经历暴露出来,就找张谈判,提出给她一笔钱,让她从此不要再纠缠自己。而张还是不同意,她说什么也要嫁给他。这时的朱某才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他为自己的草率而悔恨万分。

在朱某正为张某的事而烦恼的时候,张某依旧经常来纠缠他。为了彻底摆脱张,朱某终于产生了要杀到张的念头。聪明过人的朱某感到自己的目标太在,如果张被杀或失踪人们首先会怀疑到自己头上。因此,不能自己亲自动手,必须找一个杀手才行。谁能替他完成这个使命呢?朱某思来想去想到了自己的亲弟弟。经过一番策划,1998年6月10日,朱某请张某喝了酒。酒桌上,朱某摆出一副推心置腹的样子说:"你是我最亲的人,我却一时糊涂想抛弃你,我太不应该了。今天我请你喝酒就是要向你赔个礼?quot;听朱某这么一说,张某信以为真,顿时喜出望外。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况且张某又特别高兴,自然要多喝几杯。最后朱某把喝得烂醉的张送回了她租的那间房里。两小时后,朱某的弟弟拿着朱某交给他的房间钥匙进了那间房。张正睡得像死人一样,朱某的弟弟用事先准备好废旧气枪管猛击张的头部,他担心张不死,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使劲作勒其脖子,直到张的舌头都被勒出来了,确认张某已死,他才离开现场。朱某自以为安排得天衣无缝,想不到不仅自己落入法网,还把自己的弟弟也拖入了犯罪的深渊。

【案例分析】

案例1中的沈某已构成了强奸罪。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是已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沈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正当的性行为的权利。本案中的沈某对服务员实施强暴的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故意,而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沈某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沈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可以认定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以上规定沈某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沈某是强奸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6第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quot;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量刑适当。

案例2中的朱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安可的朱某及其弟弟均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认定朱某及其弟弟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尽管朱某不是直接将人杀死而是找其弟弟行凶杀人,但并不妨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本罪的主客体要件朱某完全具备。其杀人动机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声誉,摆脱张某的纠缠。本案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朱某明知其弟弟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朱某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朱某也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虽然他没有到作案现场,事实上他指使别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致使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朱某的弟弟虽是受人指使,但是各种要件都具备。因此,朱某和他的弟弟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人物述评】

案例1中的沈某是个很有前途的中专学生。他在某中忖读书,到南京参加美术课的考试。考试结束后,他本该立即回校,可他心术不正,看到妖里妖气的时髦女,便色迷心窍,想入非非。他和拉客女讨价还价,装出情场老手。结果他还是被骗到一家低级旅馆,并交了嫖娼费。当他发觉受骗上当后,便对服务员下手,违法犯罪。沈某受过多年的教育,又是在校就读生,本该遵纪守法,好好读书,做一个于国于民都有用的人才,可他年纪轻轻就迷恋女色,走入岐途,一失足成千古恨。他失去了学籍,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在人生的道路上摔了个大跟头。

案例2中的朱某不是一般的青年,他是某大学的研究生,他有知识有作为,有头脑有阅历,可他心生邪停念,行为不羁,从嫖娼到沦为杀人犯,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他曾长期埋头搞学问,清心寡欲、单调乏味地生活着。然而,当他一见到姿色出众、风度超群的"三陪女"张某时,一下子就喜欢上她了。他认为玩玩儿"三陪女"算不了什么,不负什么责任,可以进退自如。于是,他在张某的诱惑下,道德的防线顷刻间崩溃了。但在以后的交往中,朱某觉得张某知识贫乏,文化素养低下,言谈粗俗,就逐渐地疏淡了与张的往来,想中止这种关系。然而张不同意分手,说什么也要嫁他。面对张某的纠缠朱束手无策,悔恨不已。在摆脱不了张某的情况下,他竟发生了杀年张某的念头,他觉得自己的目标太大,就找到了自己的弟弟,让弟弟动手。

朱某是受过多年教育的研究生,他本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但他行为不检点,居然去嫖娼。最后,为了自己的声誉,为了自己的虚荣心,将妙龄少女张某杀害。

【犯罪心理透视】

沈某和朱某的犯罪心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念欲。他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防线,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把他们推上法庭是理所当然的。

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在读的学生。沈某年轻无知,对女性有神秘感和新鲜感,他是在受骗情况下,感到窝囊、丧气、吃亏又抑制不了自己的淫欲,想在服务员身上进行报复、发泄,于是,沈某的犯罪则成必然。

朱某虽涉入情场,但是他委婉持重,思前虑后,做事周密,按照他的话说,就是可进可退。然而当他坠入情网感到妙不可言之后,又考虑到自己的身份。他虚荣、自私,抛弃他人的情感,只顾自己的声誉、地位。在甩不掉张某的情况下,他处心积虑,设下骗局,杀了张某。从朱某的心理活动分析,他们犯罪也属必然。

在朱某的心理还有一层面纱需要揭开,就是他对张某的鄙视、轻蒽,他随意玩弄她,拿张某的漂亮、身段、风度去摆门面,炫耀自己。当有人嘲笑他找了个"三陪女"时,他又尴尬、难堪,便千方百计地要摆脱张某,他企图用金钱来买断张某的一片痴情。当他使出浑身解数仍不奏效时,便产生了杀机,轻率地把张某杀死,真可谓草菅人命。这说明他轻视张某的人格和生命,心里埋藏着个人尊重、他人低贱的肮脏的腐朽思想。

沈某、朱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青少年学生要自尊自重、自爱自律,切不可做出糊涂事情,一定要走好自己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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