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证明
1、本人持身份证和工作证(教职工)、学生证(在校学生)到保卫处户籍室开具“户籍所在地证明”并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
2、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证明”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3、按照户籍管理权限,保卫处只能出具户籍关系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师生户籍证明。
4、户籍证明及借出户口办理时间:每周工作日周一、周三、周五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上午9:00——11:30;(冬季)下午14:30——17:00,(夏季)15:00——17:30。
二、居住证明
1、办理对象:在校学生。
2、所需材料:持由本人所在学院出具在校内居住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院、学号、居住宿舍)、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居住证明后,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3、办理时间:每周工作日周一、周三、周五下午(特殊情况除外)。(冬季)下午14:30——17:00,(夏季)15:00——17:30。
4、两校区家属区、共建房住户居住证请联系所在区域物业办理。
三、政审证明
1、因就业、参军、出国等需保卫处开具政审证明的,如政审单位允许本人办理,办理人须先到所在单位(学院)出具本人综合表现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等),然后携带政审函、所在单位(院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到保卫处训练科12112办公室办理。
2、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先由所在单位(学院)出具本人综合表现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等),持所在单位(院学)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到保卫处综合科12110办公室办理。
3、政审证明工作日时间正常办理。